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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三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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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李婷)2月20日,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告《太原市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明确相关部门责任,《条例》明确,由太原市大数据发展应用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数据发展促进的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市、区)大数据发展应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促进的具体工作。

首次在我省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借鉴上海、广州等地经验,《条例》规定,在本市政务部门和公益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企业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首席数据官由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数据管理与业务协同工作,提升本单位的数字化管理能力和水平。首席数据官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为保障数据安全,《条例》特别规定,太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企业、专业机构建设运维信息系统或者采用社会网络平台提供对外服务,建立完善、严格的管理制度。

为加强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建设,太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城市建设,引导和支持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城市交通、医疗健康等领域的综合应用,通过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实现城市运行态势监测、公共资源配置、宏观决策、统一指挥调度、应急联动处置和事件分拨处置数字化,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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